張貼日期: 2026-09-02 13:16:20 點閱:3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4日臺教國署體字
第1150079004號函辦理。
二、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,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
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
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,為協助各級機關執行
菸害防制業務,特製作旨揭圖卡,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
菸之外觀辨識、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。
三、 請學校運用旨揭圖卡,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識
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