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本縣衛生局109年3月30日彰衛疾字第1090015364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辦理。
轉知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」第二條,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3月24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662號令修正發布,檢送該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
張貼日期: 2020-04-15 17:03:32 點閱: 476 (256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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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本縣衛生局109年3月30日彰衛疾字第1090015364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辦理。